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基金會附設
臺中市私立惠明盲童育幼院 入出機構管理辦法
103 年 02 月 27 日修訂
106 年 02 月 21 日修訂
108 年 09 月 30 日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109 年 04 月 23 日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109 年 05 月 21 日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111 年 03 月 14 日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113 年08 月22 日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3年9月24日中市社障字第113013425號函備查同意
一、為妥善照顧視障及視多重障礙者,提供夜間住宿型、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等服務,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服務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夜間住宿型
1.年滿6歲以上日間接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期間,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夜間有需安置在機構接受服務,名冊報主管機關同意。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二類(b210視覺功能)或合併其他類別障礙。
3.未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法定傳染疾病、高傳染性疾病未痊癒(如疥瘡)。
(2)精神疾病 (含所有類別,應轉送專責單位照顧)。
(3)三管照護及臥床者。
(4)行為異常,無法適應團體生活者。
(5)高醫療需求(由本院保健組提交專業團隊會議討論)。
(6)嚴重情緒障礙以致照顧困難有安全考量者。(應接受妥善醫療照顧)
(7)罹患重症需特定治療者。(癌症、腫瘤與其他重症…等,應轉送專責單位照顧)
(8)其他經本院專業團隊會議決議不適本院安置者。
(二)全日型住宿
1.年滿18歲至35歲之服務對象因家庭因素、照顧困難需要協助,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二類(b210視覺功能)或合併其他類別障礙。
3.未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法定傳染疾病、高傳染性疾病未痊癒(如疥瘡)。
(2)精神疾病 (含所有類別,應轉送專責單位照顧)。
(3)三管照護及臥床者。
(4)行為異常,無法適應團體生活者。
(5)高醫療需求(由本院保健組提交專業團隊會議討論)。
(6)嚴重情緒障礙以致照顧困難有安全考量者。(應接受妥善醫療照顧)
(7)罹患重症需特定治療者。(癌症、腫瘤與其他重症…等,應轉送專責單位照顧)
(8)其他經本院專業團隊會議決議不適本院安置者。
(三)日間照顧
1.年滿18歲至35歲之服務對象因家庭因素、照顧困難需要協助,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二類(b210視覺功能)或合併其他類別障礙。
3.未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法定傳染疾病、高傳染性疾病未痊癒(如疥瘡)。
(2)精神疾病 (含所有類別,應轉送專責單位照顧)。
(3)三管照護及臥床者。
(4)行為異常,無法適應團體生活者。
(5)高醫療需求(由本院護理組提交專業團隊會議討論)。
(6)嚴重情緒障礙以致照顧困難有安全考量者。(應妥善醫療照顧)
(7)罹患重症需特定治療者。(癌症、腫瘤與其他重症…等,應轉送專責單位照顧)
(8)其他經本院專業團隊會議決議不適本院安置者。
三、服務項目及服務對象來源:
(一)服務項目:住宿型暨日間生活照顧。
(二)對象來源:依據本院實際收容量,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收容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身心障礙者。
四、入院流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身心障礙者,經取得「需求評估符合機構安置證明」,由家屬登記、縣市政府/其他機構轉介,進行專業團隊評估符合後,由院方安排家庭訪視,並經專業團隊決議依家境清寒、低收入戶、家庭失能為優先排序,辦理入住程序。
五、入院應備文件及手續:
(一)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應與本院簽訂
1.入院契約書。
2.肖像權同意書/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3.就醫委託書。
4.服藥(含營養補充品)委託書。
5.零用金授權書。
6.交通車申請書。(搭乘交通車者)
(二)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2.健保IC卡、新生飲食紀錄表、新生體格檢查紀錄表、兒童健康手冊。
3.個人半身照片四張(近3個月)。
4.醫療史中文病歷摘要(視服務對象疾病史決定是否需提供)。
5.健康檢查報告(至少為地區醫院等級以上(含)醫院檢驗),檢驗報告內容須符合院方規定之項目包含:血液、糞便、ABC 型肝炎、尿液、心電圖、愛滋病、梅毒及 胸部X光檢查等檢驗項目供查核,健檢報告需為接受服務前3個月內之報告、另糞便報告日期期限依最新規定辦理之。
(三)應繳費用
1.零用金。(2,000元)
2.保證金。(無學籍者繳交二個月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
3.一個月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無學籍者)
六、收費標準:
(一)本院開立「在院證明」,由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文件七日內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辦理補助申請。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辦理;具學籍者,自負額由本院自行吸收。
七、終止服務:
(一)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方應通知家屬於期限內(除非急迫情形外,期限不得少於十四日)辦理離院手續或通知原介送單位將服務對象送交家屬,家屬不得拒絕。
1.戶籍或住居所遷移未通知院方,經院方於相當期限內三次(每次期間不得少於十日)書面聯繫,仍無法聯絡者。(致生損害於院方)
2.不依規定無端不繳納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經以保證金抵繳不足,並經催告三個月仍不繳交者。
3.服務對象未依請假程序擅自離開或被家屬擅自帶離機構超過十五日,並經三次(每次不得少於五日)通知家屬,仍未返回者。
4.服務對象有特殊行為如攻擊、暴力、異常…等行為,足以危害自身及他人健康與安全或嚴重妨礙自身與他人權益以致無法繼續服務,經院方專業團隊會議決議,提請服務對象權益委員會決議終止服務者。
5.服務對象因重大疾病、機能退化或發生其他障礙,經醫師診治需長期醫療,非院方提供之服務所能承擔者。
6.服務對象罹患有法定傳染病、高傳染疾病,經送醫隔離治療而無效者。
7.服務對象接受托育/養護原因消滅或不符院方服務條件者。
8.若服務對象有罹患精神疾病或重大異常情緒障礙之可能而未能配合下列照顧事項:
(1)家屬應配合協助就醫,取得醫師診斷及醫療照護。
(2)家屬應配合相關專業人員建議之處遇者(包含用藥、照顧、訓練等,但不限於這三項)。
(3)經醫師確診治療後,病情半年未達穩定,不符合精神病患性質評估第五類者,應結束服務。
(4)經醫師確診治療後,應轉介至醫療單位長期照顧者。
9.因特殊事故經院方專業團隊會議提請服務對象權益委員會會議決議終止服務者。
10.服務對象於安置期間產生重大醫療照護需求,經保健組提交專業團隊會議討論,醫療需求非本院健康維護服務所能服務者。
11.違反告知義務,於入院前後應告知事項(如疾病史、照顧史、身心狀態…等)與事實不符者,於發現後依相關規定終止服務。
12.其他經本院專業團隊會議討論提交服務對象權益委員會決議不適安置者。
(二)經通知終止服務後,家屬於期限內應來本院辦理手續,將服務對象與個人物品帶回,家屬所繳納之保證金,於辦妥離院手續後,院方應予無息退還;若不取回相關物品應簽具切結書,物品由院方代為處分;無切結書則採寄回方式,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八、省親假:本院安排省親假期,服務對象將返家與家人一起歡度(保護個案、政府監護個案、家庭失依除外)。
九、本辦法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