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

訂 定:五十五年七月
第一次修訂:八十二年三月
第二次修訂:八十四年三月
第三次修訂:八十四年六月
第四次修訂:八十九年五月
第五次修訂:九十三年三月
第六次修訂:九十六年十月
第七次修訂:九十七年三月
第八次修訂:一00年十月
第九次修訂:一0二年十月
第十次修訂:一0八年五月

第十一次修訂:一一0年四月

第 一 條:本會係由德國基督教信義教會惠明盲人福利會 (Hildesheimer Blindenmission,Germany)在台創辦之 盲人福利事業,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四段336號。

第 三 條:本會以舉辦盲人福利及救濟事業為目的,包括下列各項:

一、盲童育幼院

二、盲人教養院

三、盲人養老院

四、盲人服務中心

五、其他有關盲人福利事業

第 四 條:本會由德國惠明盲人福利會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 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參角整,另加捐款,其基金 合計為新台幣參仟壹佰萬 元整。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一人,由德國惠明盲人福 利會總會為創辦人,並遴聘在華熱心盲人福利事業人士 為董事組織董事會。自第 二屆以後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 熱心盲人福利事業者提名,由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 六 條: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自第十二屆起調整為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七 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 外代表本會。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 者,得函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第 九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十 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十一 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所決議事項與董事 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十二 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 十三 條:本會為羅致人才並共謀本會業務之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聘請地方熱心盲人福利事業人士擔任。

第 十四 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袐書一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 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 十五 條: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 十六 條: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七 條: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前項 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 十八 條: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三千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其他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 之投資。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 十九 條: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三千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 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開會審核下列書表,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連同董事會會議記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年度工作計畫

二、經費預算

 

第 二十一 條: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開會審查下列書表,並於五月底前,連同會議記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年度工作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

三、收支餘絀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現金流量表

六、功能別費用表

七、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餘絀表

八、財產目錄

九、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財務查核報告書

 

第 二十二 條:本會若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當地地方政府所 有。

第 二十三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十四 條:本章程由本會董事會通過呈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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